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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0万元2022年丽水市推进品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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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8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现将年丽水市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奖励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符合《意见》中奖励条款规定的单位或组织。

二资金奖励范围

年6月30日前获得《意见》中列明的荣誉、资质、证明等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证明材料(获奖文件或相关证明、无欠税证明)。

四申报要求

(一)各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申报过程或以往使用财政资金存在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有关规定处理。

(二)请各申报主体于年7月1日至7月10日期间在丽水市产业及惠民政策兑现平台完成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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